
广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政策,保障救助对象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70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精神,结合4008云顶集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救助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托住底线;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统筹衔接,公开公正;
(四)高效便捷,不重复享受。
三、救助对象
(一)凡具有广安户籍且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特殊困难对象的人员,具体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规定给予救助。
1.救助范围
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本办法所列重特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实施门诊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
2.救助比例
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特困人员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比例给予救助。
3.救助限额
特困人员住院救助不限额,门诊救助年度限额600元;低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其他救助对象年度限额1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年度限额500元)。
五、救助对象具有多重医疗救助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原则实施救助
六、救助申报结算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度3月31日
七、各地可结合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及结余情况,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八、动态调整后的新增救助对象,从相关职能部门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动态调整后退出的救助对象,自退出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九、部门职责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差口匹配预算和核拨工作;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身份认定,并配合做好参保救助工作。
十、建立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动态调整的救助对象反馈至相关单位,确保动态调整的人员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待遇应享尽享,防止减退人员超范围享受、重复享受、超期享受
十一、严禁违规认定(含进入和退出)救助对象,因认定不精准、不及时和信息交换不及时,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或应救助人员不能按政策及时享受救助待遇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安市医疗救助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民政局
广安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8日